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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鑄造汽車缸體、各類管件、泵體等各種復雜精密鑄件的生產中,覆膜砂是最常見的原輔材料。一年前,一件覆膜砂專利引發了索賠額達4400萬元的專利侵權糾紛。因認為昆山長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侵犯了“濕態覆膜砂及其制備工藝”(專利號:ZL001
在鑄造汽車缸體、各類管件、泵體等各種復雜精密鑄件的生產中,覆膜砂是最常見的原輔材料。一年前,一件覆膜砂專利引發了索賠額達4400萬元的專利侵權糾紛。因認為昆山長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侵犯了“濕態覆膜砂及其制備工藝”(專利號:ZL00108081.4)發明專利權,北京仁創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將其起訴至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蘇州中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昆山長江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仁創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萬元。一起來看看吧。
制備技術引發糾紛
一件名為“濕態覆膜砂及其制備工藝”(專利號:ZL00108081.4)的發明專利是引發此次糾紛的導火索。2000年6月,仁創公司董事長秦升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名為“濕態覆膜砂及其制備工藝”發明專利申請,并于2004年11月獲得授權。而后,仁創公司通過受讓獲得了該專利權。
“該發明專利涉及一種濕態覆膜砂及其制備工藝,主要應用于精密鑄造領域?!比蕜摴鞠嚓P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表示。
2016年,仁創公司在市場監控時發現,昆山長江公司生產、銷售的“A型低氨濕態砂”產品(下稱被訴侵權產品)涉嫌侵犯其專利權。2016年10月,仁創公司向北京市國信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對涉案產品進行取樣公證。在對涉案產品進行鑒定后,工業和信息化部軟件與集成電路促進中心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所(下稱工信部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中提到,涉案產品添加有機油酯與原砂的比例按重量份數計的數值落入了涉案專利技術所記載的數值范圍。
據此,2017年2月,仁創公司以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侵犯專利權為由將昆山長江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94萬元,其后,索賠額被提高至4400萬元。
對于仁創公司的訴請,昆山長江公司并不認同。該公司答辯稱,被訴侵權產品使用了在先公開的美國、日本專利文獻所披露的技術,并未侵犯仁創公司的專利權;不僅如此,仁創公司用于司法鑒定的取樣材料真實性無法保證,同時,所采用的測試方法不科學且不客觀,因此不具有證明效力;此外,其生產被訴侵權產品實際獲利較低,巨額索賠依據不足,系惡意阻撓昆山長江母公司重慶長江造型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江集團)上市進程。
值得一提的是,在該案審理的同時,2017年3月13日,相關資料顯示,仁創公司同樣以侵犯涉案專利權為由,將昆山長江公司的關聯公司十堰長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下稱十堰長江公司)起訴至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索賠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828萬元,后來索賠額提高到5000萬元。2017年6月,十堰長江公司就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同時,昆山公司向蘇州中院提交了中止案件審理的申請并獲得批準。2017年11月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3383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決定維持涉案專利權全部有效。
保護范圍并未縮小
2017年12月和今年8月,蘇州中院兩次開庭審理了該案,由于涉案專利涉及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糾紛,結合相關證據,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無效宣告決定書是否使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縮??;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昆山長江公司關于現有技術的抗辯主張是否成立。
對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我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盡管涉案專利的說明書背景技術部分引證了名為“一種濕態覆膜砂造型材料及生產方法”發明專利(下稱引證專利),但僅是為了說明現有濕態覆膜砂產品存在的尚未解決的技術問題。而上述復審決定書所認定的“濕態覆膜砂是一種在現有干態覆膜砂的基礎上經改進得到的、具有特定制造方法和特性的砂”,僅是對濕態、干態的區分描述,不是認定涉案專利包括引證專利記載的所有內容。因此,上述復審決定書并未以引證專利技術所公開的濕態覆膜砂來限制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對于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法院認為,仁創公司提供的公證書及《司法鑒定意見書》用以證明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盡管昆山長江公司質疑鑒定程序因檢測材料不真實、鑒定方法不科學而存在瑕疵,但是并未提供充分的相反證明來推翻上述證據。據此,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對于昆山長江公司關于現有技術的抗辯主張是否成立的問題,法院經審理認為,昆山長江公司所提交的美國、日本相關專利文獻均未給出獲得涉案專利要求保護的濕態覆膜砂的技術啟示。比如,在美國相關專利技術文獻中,雖然公開了干態覆膜砂或者殼型覆膜砂在制作過程中加入了硅油或液體粘合劑,但僅是為了降低灰塵或其他目的,并非為了獲得濕態覆膜砂。
不過,法院并未支持仁創公司索賠4400萬元的主張。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只是覆膜砂產品的一種,而在長江集團的招股書中并未明確昆山長江公司銷售的“鑄造用砂產品”僅指代該案涉及的被訴侵權產品,同時,在仁創公司未能舉證其實際損失與昆山長江公司因侵權獲利的情況下,酌定賠償經濟損失為40萬元。
蘇州中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昆山長江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仁創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萬元。
據悉,昆山長江公司已經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本報聯系了昆山長江公司,截至發稿前還未收到回應。本報將繼續關注案件的進展。